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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券融资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007-11-26 12:43:56 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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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融资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利率,发行一定期限的债券,到期还本付息进行融资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发行品种上,按发行主体分:有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房建设债券、内部债券等。后5种债券品种从1994年开始取消,现在也不再进行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品种的划分。1998年以前发行的债券基本上都是零息债券,在此以后发行的且期限在5年以上的债券基本都是附息债券。按期限长短分:有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三种。目前我国发行企业债券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10年。
    1、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现状
      但长期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受到排斥。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虽然并没有明确指出民营企业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但条例中的条条框框已将民营企业排斥在外。尤其是在中央收回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权以后,企业债券更是有意无意地烙上了一个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痕迹,发债资格的审批也演变成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实也的确如此,从1994年到现在,拿到发债额度的基本上都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中,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特批的发债额度的大多数席位。
      西安金花企业集团和重庆力帆是民营企业中屈指可数的获得债券融资的幸运者。1999年9月8日,来自我国西部地区的民营企业—西安金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陕西金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地区向社会公众发行了1亿元企业债券。该债券期限为3年,年利率3.7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以实物券方式发行,面值1000元,可转让,债券信用级别被评为AA-。1999年6月24日,民营企业重庆力帆也曾在半地下的状态中“秘密”发行了总额5000万,年利率为5.8%的三年期无记名企业债券。这两家民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准发行企业债券,打破国有大型企业一统天下的企业债券市场,有其过人之处。重庆力帆在发行企业债券时,推行了偿债准备金制度—从发行债的第19个月开始,力帆在每月的销售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本金及利息存入兑付债券的商业银行,每月存入额度逐步递增。前3个月每月存入100万,最后两个月达到500万和670万。准备金制度的实行虽然使得企业资金周转颇为吃为,却有效地降低了企业债券的偿付风险。这一期债券,力帆连本带利还了5870万。据陕西金花实业公司负责人透露,金花能够在当年发行企业债券,是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严格筛选和权威专业中介机构仔细评审之后才获准公开发行的。当年的金花不仅己是一家上市公司,而且其发行债券更是拥有强烈的地方政府背景。金花获准发行的企业债券融资所筹措的资金是用于该企业与西安市政府合作开发的世纪金花购物中心项目的建设。据悉,世纪金花购物中心位于古城西安商业区中心的钟楼、鼓楼之间,占地2.18公顷,总建筑面积4434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3.3亿元人民币,当时尚存1个亿的资金缺口。正是这样的背景,金花才得公开发行1亿元企业债券。
      虽然有了西安金花企业集团和重庆力帆这两家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先例,但这并没有引起本该对市场变化最为敏感的民营企业家足够的热情。根据对“私企发债前景如何”的调查,对此题目感兴趣的民营老板竟然寥寥无几。他们普遍认为,无论是从政策环境上,还是从当前的可操作性上,用发行企业债来解决民营企业的资金问题离他们似乎还很遥远。首先是因为国家新的债券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现在还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每年对发债额额度进行特批,国家有那么多的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国有企业急需资金,怎么可能轮得到民营企业。其次,我国企业债市不发达,比如我国缺乏权威的债券评级机构、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债券品种单一、二级债券市场流动性不够、债券投资者队伍不成熟等等,以致于许多民营企业家对利用发行企业债来进行融资的手段缺乏必要的认识。
    2、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些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指出民营企业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但条例中的条条框框使民营企业想要通过债券融资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一直以来,在整个发债结构中,还是以国债、政府债券以及一些有政府信用的金边债券为主。
      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发行资格确定依旧采用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审批制度。除非有特殊情况,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对于发债额度的审批是“一年批一次,一次批一年”。在这种体制下,企业要想发债,首先要从行业主管部门那里拿到重点建设项目的批文,以证明自己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战略;其次是向国家计委申报这个项目缺多少钱,如果是地方企业的话,还要先得到省一级计委的认可。做完这些工作,企业就只能坐在家里耐心地等待。事实上,民营企业只有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起频繁密切的联系,才有可能获知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而大部分民营企业甚至连应该从哪里获得信息都不知道。所以,不改变目前企业债的发行审批制度和目前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民营企业要想利用发债来融资可谓艰难,而民营企业想要采用此种融资渠道,更是难上加难。
      此外,我国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法规不健全,也影响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公司债券投资期限较长,债券价格一般波动不大,与股票投资相比,债券投资是一种低回报、低风险的投资,债券投资者以获得稳定利息收入为目的。然而,一旦发生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偿清债务而导致破产的情况,债券投资者则本息全无。为此,发达国家的法律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和禁止内部交易都有详细说明。而目前我国发债公司在无法偿清债务发生破产时,无破产法律法规可以依循。例如,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债券发行主体的破产没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对于国有企业和公用企业的破产有诸多规定,但对于债券发行主体的破产也无说明,这造成了债券发行主体破产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民营企业的特殊发展历史,决定了当前它不可能拥有非常高的信用等级,没有对发行债券主体破产的法律根据,企业债券的投资者就没有利益的法律保障,从而一般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就不可能有很大的市场。
      另外,债券担保也是横在民营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风险太大。国家计委曾明确对企业债的发行提出了担保要求,并规定:“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保证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简单地说,就是债券一旦出了问题,担保人要替发行主体还钱。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商业信用体系的约束力还非常弱,民营企业到哪里去寻找综合实力和信用等级都优于自己的担保主体,有相当难度。而合适的担保主体由于这种连带责任,是否愿意为民营企业发企业债担保又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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