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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对策建议
    2007-11-26 12:38:32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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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化金融机构在民营企业融资中的主导作用
      (一)转变银行信贷中所有制歧视的传统观念
    银行的授信歧视包括两方面:其一是所有制歧视。民营经济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国有经济,国有银行与民营经济存在所有制“不兼容”问题,影响银行授信。另外,即使国有银行出于扶植和帮助目的给非国有经济主体放款,一旦贷款发生问题,有关负责人就无法逃脱干系,不是因为姓“资”和姓“社”的“政治问题”,而是可能被怀疑收取了对方的贿赂。而贷款给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一般比较安全,即使贷款出现问题,也不存在那么多麻烦事。所以民营经济融资难。其二是客户评价标准歧视。国有银行的授信,一般是对较大企业,大企业的各项信用指标是民营经济无法相比的,这种状况客观上对民营经济形成了信用标准歧视,不仅影响银行的授信行为和心理,更影响民营经济的融资信心。
      要强化民营企业融资的主导作用,首先要银行转变观念,重视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融资。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历来把支持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作为信贷重点,这样的贷款数量大,次数少,利息收入大,好比搞批发;而把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自己的业务中,就好比批发企业搞点零售,工作量加大,管理成本增加,获利反而可能减少。笔者认为,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从中长期看,不是大银行的负担,而是在开拓新的天地。比如说,大银行把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民营企业贷款和发展现代银行结合起来,与金融品种创新、服务手段现代化、网点设置科学化、管理科学化等结合起来,这就使民营企业信贷工作定位上有了新角度。现在几大银行虽然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是否能对民营企业有一个指导性信贷计划,纳入年度信贷计划总盘子中;能否在大力拓展小额信贷业务同时,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在需要扩大民间投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配合财政投资的贷款安排中,划一些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贷款等等。近两三年来,大银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上收了基层行的信贷审批权,此举对资金运行安全性起了不小作用;但另一方面,对大量基层的民营企业贷款,则带来很大的不便。能否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对基层行利润、存款及信贷收息等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在充实基层信用力量的同时,给基层行一定规模、一定时限的贷款审批权,使其给对贷款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提供一些贷款,当然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监管。真正的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主,而不是注重企业的成分。因此,银行在民企和国有企业之间应该提倡公平信贷,对于有发展的民营企业同样给予信贷支持,诸如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信誉好,技术先进的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好,有特色,市场需求旺盛的民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支撑的技术密集型民营企业,以适度规模经营的高效农业、贸工农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群体,银行应重点帮助他们创业和发展。国有银行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贷款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政策应把握如下原则:调整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效益优先,公平对待;扶优限劣;防范风险。
      (二)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
      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不足的问题,关键还是培养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民营金融机构,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仍是大量的地方性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需要有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然而,一方面,国内大银行由于机制的问题很难对它们提供这种服务;另一方面,境外大银行进入中国,也不会为地方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而只有一大批地方性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这一工作,与地方性的中小民营企业共同成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以至社区内)的信息存量,最容易(成本低)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地方上的人们自然知道地方上谁的“生意好”,谁比较讲信用,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从而使金融业务的成本较低,服务价格自然也就可以较低,使供求双方都能发展。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是与经济结构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的。作为填补国有银行金融服务空白出现的民营金融机构,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效率的帕累托改进;作为一项对个体私营企业、民营金融机构自身、公众以及地方政府都有利的制度安排,其以巨大的动力兴起和成长自然是合乎情理的。但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日趋艰难,走产融结合的道路是其发展的一条可行的道路,如浙江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例子。
    浙江温州的一些城信社的资本金就较多地来源于个人,1990年之前全市即有4家社完全由个人入股组成。1988年开始,温州的一部分城信社为明晰产权,将一部分历年公积金直接划入股东名下。在浙江台州市的三个区中,先后组建了10家城信社,其中6家也是以股份制方式由民间资本入股组成,包括泰隆城市信用社、银座城市信用社等。民营金融机构的这种以个人股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具有强大的激励约束功能,能促使其采取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整套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比如强调自主经营,注重经营业绩的积累,采用较为科学的风险约束机制等,进而使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并实现良好的经营绩效。
      正因为民营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并且城信社等民营金融机构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运行成本较低,比较适合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质。民营金融机构扎根基层,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上的存量,较低成本地了解到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易于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的障碍。以上这些构成双方发展业务关系的良好基础,使民营金融机构成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等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金融组织形式。
      浙江经济独特的结构特征与发展中的民营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产融相互支持,取得了极好的联动效应。正是由于民营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民营企业原被梗塞的外源融资渠道得到疏通,其面广、期短、量小的资金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从而摆脱了创业时启动资金缺乏和生产经营规模扩张时内源融资难以满足需要的制约,逐步改变了内源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融资结构。在民营金融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供给支持下,浙江民营经济呈现出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渗入领域不断拓宽,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很难想象,民营经济如果没有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因而只能单纯靠自身资本积累以“滚雪球”式扩张的条件下,其现在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将如何获得。同样,民营金融机构将其业务主要定位于民营企业,也能较好地发挥民营金融自身的比较优势,形成自身独特的市场占有方式和生存空间。
      综上所述,民营金融和民营经济产生了强烈的互动,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的问题,必须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基础上,政府为民营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现存的一些完全意义上的民营金融机构往往是通过钻政策的空子,以打“擦边球”的方式组建而成的,从而在现实中一般以“小打小闹”的形式运作,甚至带有一定的制度扭曲和畸形,这是其规模难以做大的根本原因。如果允许民间资本在金融服务业领域享有国民待遇,为其提供一种规范、开放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安排,将十分有利于民营金融的成长。在此种环境下,民营金融业将获得稳定、明确的制度预期,其原来被压抑的金融创新需求将得以充分展示和满足,其所蕴含的巨大市场能量将被有效释放。
      (三)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瓶颈是担保难。在发达国家信用保证制度是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虽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但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提供担保支持。由此可见,政府不一定要大规模地参与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借贷,而是以担保引导的形式,让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多一份筹码,多一份依靠。融资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放给市场,放给银行家和股东。根据我国的实践,可以考虑建立分层次的政府支持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这一体系在我国部分城市己经开始实施,值得借鉴和推广。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经有200多个城市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己有13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省级信用担保机构并展开再担保业务。据初步统计,我国各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己到位的担保资金约有60亿元,其中50%由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另外,各地经贸、科技、计划及主要部门出资约为30%,此外会员企业、个人及政府资产拨划占20%左右。在服务对象上,只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资金回笼快的企业均可申请担保。重点支持知识型、科技型、特色型、创业型企业,贷款风险由中心和企业共同承担,为防范风险,有的担保中心还建立了审、保、贷、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并对受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资金流向和流量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监督,还与银行协作形成银行、担保中心、受保企业三方的互通网络,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
      我国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可设计为由国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民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城市地市级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省级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组成,并在此基础上组成全国性的小企业融资信用的再担保机构。城市小企业担保机构以辖区内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并向区县延伸分支机构;省级小企业担保体系则以地市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服务。
      对于国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省级和城市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提供:一是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投资;二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三是会员缴纳会费或认购股份;四是接受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五是其它来源如出售国有企业所得、税收返还、担保资金增值等。国家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在每年的中央预算中编列,必须最大限度保证有充足和稳定的担保资金。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署同那些符合条件的从一般金融机构借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75万美元;再如英国工业部的小企业局,对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0%的担保。
      商业性担保机构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提供的担保额一般占贷款总额的70% -80%,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是由日本政府直接出资成立的,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的贷款担保进行保险,以进一步分离贷款风险。信用保险公库对不同的贷款担保规定不同保险费率和金额。此为两级信用担保体系。
      民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建担保公司,并在其后,由政府和商业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再保险机构,为担保贷款再保险。如在广州,超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合作成立了荔湾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该基金主要是由区财政拨出5000万元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三倍配套贷款资金组成,为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后者向超信公司缴纳占借款额的1-3%的担保手续费,而未收回贷款的损失的80%由超信承担,20%由民生银行承担。这种做法还需一个再保险机构来分散风险。这种做法与第二种做法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由盈利性机构组建,一个是由非盈利性机构组建。四是设立专门的“信用保证基金公司”,建立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这一基金可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四方面参与,用途是为民营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政府提供大部分资金,并就担保基金的投向提出建议。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基金的发起,组织和协调工作。民营中小企业作为会员向基金出资,会员的担保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获得批准。银行负责基金的保管和具体运作管理。
      (四)积极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辅助功能
      积极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融资辅助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突破了国有银行主宰一切的单一金融结构,各种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企业财务集团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及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金融机构由于没有旧体制的过多干预,资产质量相对较高,管理较为规范,风险意识较强,而且在资产、业务和信息等方面也具有比较优势,他们可通过各种形式的贷款、证券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融资发挥重要辅助作用。
    二、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一)推动民营企业的股权与债权融资
      1. 上市融资
    我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遇到的障碍,是一种制度性障碍。这种障碍的深层次根源在于我国股票市场制度的变迁动力、方式和路径。政府对股票市场的制度变迁起到了主导作用:提供制度变迁方案,并具体实施股票市场的制度变迁过程。而为了保证股票市场持续地为国有企业和赶超式发展战略服务,政府又必须对股票市场实行隐性担保契约,这就为拟上市国有企业提供了融资成本外部化的机会,制造了政策租金和寻租激励,使融资成本外部化和边际寻租成本成为国有企业挤占民营企业上市机会的“门槛”。目前,要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打通渠道,政府有关部门除通过自身制度建设制止“寻租”行为之外,还需要解除政府隐性担保契约,促使“政策租金”消散等制度创新措施。
      (1)解除政府的隐性担保契约。政府对国有企业和股票市场的隐性担保,是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障碍的制度性原因。要解除这个契约,政府就需要改变依靠国有企业发展民族经济的战略意图,把国有经济和政府职能定位于弥补市场缺陷。这就要求通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其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在此基础上,政府逐步淡化对国有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进行保护的角色,不再通过各种“救市”政策向国有上市公司注资,切断国有上市公司将直接融资成本转嫁至国家信用的途径,使起因于政府隐性担保的“政策租金”逐步消散。同时,政府还需要通过调整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使国有上市公司面临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迫使其将直接融资成本内部消化。这样,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就可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争取上市机会,有利于民营企业进入股票市场。
      (2)矫正股票市场功能定位。我国股票市场功能长期被锁定在为国有企业“筹资”,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极大抑制。这不但阻止了资源由国有上市公司向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合理流动,而且为国有上市公司将直接融资成本外部化提供了条件。显然,当前不应再强调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而应将资源有效配置作为股票市场的首要功能。为此,必须矫正股票市场现有的功能定位,以制度创新为契机,把企业素质、业绩和潜在发展能力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第一标准,让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基础。
      (3)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不具备真正的退出功能。许多国有上市公司即使因效益下滑而缺少投资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无法退出市场。这种保护性的制度安排,是国有上市公司的直接融资成本外部化的途径之一。这要求管理层摒弃所有制标准,尽快建立健全并启动强制性的市场退出程序。同时,还需要探索国际上更加流行的退出途径,即由绩优上市公司廉价收购绩差上市公司的“退出”途径。
      (4)扩大股票市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要真正解除政府的隐性担保契约,还需要消除政府对股票市场的不恰当干预,这就要求保证证券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从近期安排考虑,应赋予证监会以较大权限,独立行使市场监管职能,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从长远来看,监管部门的独立性要求政府逐步从竞争性的资产经营和管理中退出,专门从事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2. 债券融资
      中国民营企业目前己基本具备了直接融资的条件,应允许拥有一定规模、连续2-3年赢利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即赋予定向、定规模募集资金的能力。民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其较低的融资成本、简便程序及较快时间段,发行企业债券,直接向市场与社会定向募集,以利于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目前在中国,只有国有特大型企业才有资格参与这个游戏。即便如此,其苛刻繁琐的资格认定与冗长复杂的程序,似乎在检测所有参与者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非凡的耐心。实际上,有关部门管理机构无须过虑企业发行债券,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或引起社会问题。因为市场与社会是一块最硬的试金石,试想谁会拿自己的血汗钱去打水漂,去买一个根本不了解、规模偏小、赢利表现不好、预期市场前景暗淡的企业债券呢?
    设计不同利率标准、不同期限的债券,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推出地方性民营中小企业短期债券,满足不司需求的投资者,将活跃市场交易,有效地解决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
      (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基于上述特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必须遵循如下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6、加强产业基金的监管。大多数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并不对产业基金实施专门的监管,而是通过颁布产业政策与税收优惠措施来引导和吸引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产业基金。其主要原因是,基金是私募设立的,不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不直接妨碍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其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我国的情况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一是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风险意识较弱,市场约束力不强,非市场化行为较多,如不加以控制可能会出现一些乱集资、金融欺诈等现象,影响社会的稳定;二是如上所建议的,我国的产业基金仍要实行一定量的公开募集,产业基金运作的优劣将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必须有一个公共机构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述两个特点,我国产业基金监管的原则应是信息披露与择优而立相结合。为此,这个产业基金的监管机构主要任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制定产业基金的运作规则,产业基金设立的标准,审批产业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方向上的标准),确定产业基金披露的信息并收集信息,监督产业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运作,监督产业基金的清盘等。
      随着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的退出,产业基金的服务将更多面向对民营企业,其灵活的操作模式也更适于民营企业的融资需要,但我国的产业基金才刚刚起步,其发展仍受到很大的政策约束和政府导向。截至目前仅有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两家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9日在北京开业,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由国家开发银行和瑞士联邦对外经济事务秘书处共同出资建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持有67%的股份,瑞士联邦对外经济事务秘书处持有33%的股份,注册地在北京。该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管理中瑞合作基金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此后直到2004年5月10日,第二家产业投资基金才由中国政府和比利时政府以及海通证券和富通集团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由海通和富通的合资公司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向为中国内地科技含量高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是国内第一家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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