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营质量,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加快打造“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的现代化新型城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组织”奖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和“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个人”奖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和“上海市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
(一)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二)上海市嘉定区质量金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三)上海市嘉定区质量创新奖为组织类单项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其他类创新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四)上海市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质量金奖个人奖主要授予本区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组织中领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杰出个人。上海市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主要授予在本区组织内担任首席质量官,推进组织质量成效显著的杰出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一年为孵化培育年,第二年为推荐评奖年,各类别奖项数量设置如下:
(一)组织奖: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个;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嘉定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
(二)个人奖:嘉定区区长质量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名;嘉定区质量金奖获奖个人不超过2名;嘉定区首席质量官奖获奖个人不超过3名。
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标准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89《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的评价指南另行制定。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评审、孵化培育、后评价等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经验交流、宣传推广、质量攻关、首席质量官培训、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以及奖励在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过程中成效显著的组织和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审定嘉定区政府质量奖工作。
评委会由嘉定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及区府办相关领导担任。
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指导、推动、监督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主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公示评审结果,确定嘉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评审工作程序、评审标准等有关工作规范;
(二)建立孵化培育与评审并重的政府质量奖工作机制;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五)对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六)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名单;
(八)公示评审结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十)完成由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技术支撑)
评审办在开展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时,可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委托有关机构参与对有关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培育、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具体负责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工作;
(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孵化培育)
加大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培育力度。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培育,包括企业、园区、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各类组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条件)
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正常运行满3年;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色,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域领先地位;非营利组织,其社会贡献应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申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积极推行组织质量文化,有效落实组织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申报组织具备首席质量官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条件)
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个人为所在组织首席质量官优先考虑;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不得同时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多个奖项。如发生重复申报行为,根据在先原则,对后续申报不予受理。
获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类奖项(对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已获上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再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通过有关媒体、网络等方式发布申报通知。
(二)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进入资料评审。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和在申报组织或个人单位内部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获质量金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获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向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质量金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获首席质量官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0.5万元。
第十七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街镇,在有关新闻、杂志等线上线下媒体,通过采用成功案例分享、成果汇编,区域内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成果和方法,带动更多组织提升质量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纪律)
(一)参与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九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或个人只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条(社会监督)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获奖义务)
(一)获奖组织或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积极参与质量奖孵化培育、贯标宣讲及宣传推广。
(二)获奖组织或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并于每年年底报送评审办。
第二十二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称号及标志。
第二十三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嘉定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5年内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回访制度)
评审办应定期组织对3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7日。